投保须知

【基本信息】
本产品计划由《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报备文号为国华寿发[2016]84号)和《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C款》(报备文号为国华寿发[2016]233号)组成,由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由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国华人寿在北京,上海,重庆,天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设有分公司。本产品计划面向全国销售,但您在非以上地区购买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重要告知】
1. 本产品计划投保年龄:18-65周岁,仅可为本人投保;
2. 本产品计划自您投保后的次日零时生效;
3. 本产品计划保障期限为1年;
4. 每位被保人最高可投保30万;
5. 请您仔细确认您填写的信息是否正确。请您确认您已阅读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了解,确认投保人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6、已投保过《全年自驾车意外险》的客户,两款产品的有效保单累计保额不超过50万。
7. 免责条款:
关于《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的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暴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 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 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被保险人在地震、火灾、爆炸等不适宜乘坐电梯情形下乘坐电梯或使用未 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已明示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及政府主管部门命 令停止使用的电梯;
(15)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6)被保险人猝死;
(1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客运轮船、轨道交通工具、客运业务机动车辆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关于《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C款》的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猝死;
(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及客运民航班机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服务流程】
1.本合同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您可以通过国华官网自助服务中心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客服热线:95549。
2.保全及退保操作指引:客户可通过国华人寿官网“我的保单”设置您需要办理的保全项目如:续费、退保;退保会造成一定损失,我们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3.相关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理赔款将会在我们审核通过后打入您提供的指定银行卡账户,退保金我们将直接退回您交费的支付账户。

【理赔流程】
1.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国华人寿,并进行理赔申请。为了更便捷快速的为您服务,建议您可以先通过国华人寿客服热线95549或国华官网“理赔服务-理赔报案”栏目进行报案,国华人寿将有专业的服务人员向您了解保险事故的情况,并介绍理赔所需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2.理赔申请材料标准格式的电子版,您可以通过国华官网“保单变更及单证下载-单证下载”栏目下载,也可以通过国华各分支机构获取纸质版本。理赔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请通过快递、发送电子邮件(95549@guohualife.com)或亲临国华各地分公司柜面的方式交给国华人寿。国华人寿收到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情形复杂为30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将在达成给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理赔过程详情及特殊情况处理,请您查阅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

【如实告知义务】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信息】
1.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49。
3.本人声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其他税收居民身份类型,可致电95549咨询)。
4、授权内容: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您本人授权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作为审核本投保申请及评估相关理赔申请的依据。
本人同意如发生有关网上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方面的分歧,以贵公司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为判断本保险合同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5、如果您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49联系,办理变更事宜。(若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您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