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产品由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国华人寿在北京,上海,重庆,天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设有分公司,本产品在国华人寿设有分公司的区域销售。
2、保单形式
本公司将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通过国华人寿官网自助服务中心查询或下载电子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客服热线:95549,我们将为您免费邮寄。
3、如实告知
    (1)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2)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退保
客户可通过国华人寿官网“我的保单”申请退保。
5、理赔申请材料
如果在网络医院就诊
1. 搜索万欣和直付网络医院 2. 电话预约 3. 就诊时请出示带照片的身份证 件和万欣和保险卡,并向前台索取理赔表,填写A面信息。 4. 就诊同时医生会填写理赔表B面信息。5. 签字并递交就诊发票和理赔表,确认诊断和费用属实,并将所有相关材料交给医院保存。如有自付额请直接交付医院。 6. 万欣和直接与医院结算。
如果在非网络医院就诊
1. 前往医院就诊,并自行支付医疗金额。 2. 下载理赔表 (my.mshasia.com) 3. 请填写所有医学必须的原始单据: 1) 填写完整的理赔表,就诊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医疗费用原始发票(3000元以下无需调查的医疗险案件可免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若发生手术费用,还需提供手术费用的原始凭证);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我们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4. 请于60天内寄送完整理赔材料给万欣和。 5. 我们会在收到理赔材料后,通过 claimadmin@mshasia.com 发邮件来确认理赔。 6. 完整的理赔将于5日内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做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理 赔,理赔款将在10日内通过银行 转账至您指定的人民币银行账户。 7. 我们会通过邮件发送理赔明细说明 (EOB)。
请注意:超过人民币10,000的保险直付理赔,需要提交带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小于人民币3000元的无需 调查的医疗险案件可通过网站和手机app进行线上理赔申请。
6、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理赔款将会在审核通过后打入您提供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7、授权
相关授权: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您本人授权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作为审核本投保申请及评估相关理赔申请的依据。
8、投诉渠道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49。

二、产品说明
1、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国华康爱保医疗保险条款》,报备文件编号为国华人寿[2019]医疗保险031号。
2、投保客户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所有国籍人士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保险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2)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须以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被保险人无公费医疗且无社会医疗保险,须以非公费医疗且非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3)特殊客户投保要求:28天至16周岁(含)的未成年人必须在其父母拥有《国华康爱保医疗保险》前提下方可投保本险种。家庭主妇(夫)必须在其配偶拥有《国华康爱保医疗保险》前提下方可投保本险种。
3、常住地要求
投保客户须常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地区,且有固定居住地址;若停留境外超过180天,不能投保。
4、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天-50周岁(含),最高续保至74周岁(含)。
5、等待期
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基本部分对应的等待期为30日,可选部分对应的等待期为90日。
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对因该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论等待期内发生的还是等待期后发生的,国华人寿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续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6、被保险人为以下职业的不得投保:矿工、采石工、采砂工、爆破工、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海洋船员、潜水员、火药炸药制造及处理人、特技演员、驯兽师、货运司机及随车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炼钢/炼铁/冶金业工人。
7、本产品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 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先天性疾病;
(3) 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牙科治疗除外)、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 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 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 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 耐用医疗设备使用和保养指导费,定制或者改造任何交通工具、洗浴设备或者住宅设备费,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费,非手术中必需的假体、矫正器具或者相似的器具费,专科医生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假体或者耐用医疗设备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1)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2)未经专科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疗机构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专科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3)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6)被保险人殴斗、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7)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8)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2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疗机构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2)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3)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4)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5)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26)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7)人工维持生命,包含仪器辅助呼吸,除非此治疗有使被保险人复原或恢复到患病前健康状况的合理预期;
(28)常规足部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疾病引起的足部治疗情形不在此限;
(29)睡眠异常及其并发症,如失眠、打鼾等;除非有证据表明该被保险人经受着非既往症的严重的呼吸睡眠综合症(窒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将支付:
    ①每一保险期间内一次睡眠情况评估;
    ②必需且合理的外科手术;
    ③仪器租借使用费,如其他方法都失败的情况下使用持续气道正压(CPAP)通气仪器;
(30)提供治疗的人员与被保险人在同一居所,或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31)戒烟及其相关治疗;
(32)代诊费用、无原始发票的费用、电话咨询费、没有按时就诊的预约费用、非专科医生处方要求的服务费用、不在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不符合专业认可标准或者为进行适当治疗所不必要的医疗、非必需且合理的费用。

8、医疗网络
为便于就诊,国华人寿提供了医疗服务网络。该医疗服务网络以国华人寿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的为准。
国华人寿保留对医疗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网络医疗机构”)列表更新的权利,请确保被保险人就诊当日核对最新的医疗机构列表。
被保险人在国华人寿医疗服务网络内的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国华人寿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障计划范围内的费用中应当由国华人寿承担部分,国华人寿将直接与相关医疗机构结算,毋需被保险人先行给付。
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其发生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由其负担但医疗机构未向其本人收取的医疗费用,在接到国华人寿或者我们的授权机构通知后,被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退还相应款项;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相应款项的,国华人寿有权向被保险人继续追偿的相应款项。
9、预先通知
被保险人在接受下列项目的治疗和服务之前,应通过指定的服务热线做预先通知。紧急情况下,如被保险人未能预先通知的,被保险人须自接受下列医疗项目后四十八小时之内进行通知。因被保险人未预先通知或紧急情况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通知,且发生的费用超出或不符合本合同保险责任的费用规定,则国华人寿不承担相应的费用,该相应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1)大于5000元的单项检查或每剂大于5000元的药品;
    (2)所有住院治疗或所有手术治疗;
    (3)首次门诊肾透析或首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
    (4)物理治疗、脊柱推拿、顺势疗法、针灸疗法;
    (5)康复治疗。

三、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合同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国华人寿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已知晓网上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

四、其他信息
1. 国华人寿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国华人寿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 本人声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其他税收居民身份类型,可致电95549咨询)。